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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肉品卫生》创刊于1983年,是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全国商业卫检科技情报中心站主办的畜禽屠宰加工业唯一权威刊物。设置主要栏目有政策动态、屠宰管理、行业信息、企业家论坛、肉类品牌、肉品流通、检疫检验、调查研究、焦点曝光、国外行情、动物福利等。


    《肉品卫生》杂志为月刊,大16开本,每月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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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机制,营造食品安全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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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机制,营造食品安全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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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4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等国务院8部门在京联合召开全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动员会,后中国肉类协会发布肉类行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时至一年之后的今日,我国的食品尤其是肉类食品的质量又如何呢?

    远的不说,今年以来,有关食品安全的警示不绝于耳:今年春节前爆发的食用植物油风波风浪未平,紧接着便是席卷全国的苏丹红事件、洋快餐“丙毒”警示,而不久联合利华立顿红茶氟化物超标风烟又起。至于注水肉、瘦肉精、食品微生物超标、添加剂超标、在食品中违规添加物质、过期食品事件各地更是不绝于耳。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近期说:“据卫生部门统计,全国每年重大食物中毒都在万人以上,死亡人数高达几百起。”他把原因概括为“三高、三低、一个不完善”。即:“三高”:农药、化肥的滥用程度高;食品加工中被污染的程度高;食品加工中添加物比例高。“三低”:食品质量的安全标准低;食品生产集中化程度低;食品监管的总体水平低。“一个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不完善。面对如此情势,有专家调查,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度曾一度低于50%!

    这个数字足以说明:我国的食品安全已开始面对信任危机。换句话说,就是我国公众对食品企业的诚信度产生了怀疑。我国食品行业部分企业进行诚信试点已近一年,时至今日面对现状,应怎样应对值得人们的深思。

    一、我国问题食品产生的原因

    国家质检总局曾对米、面、油、酱油、醋五类食品行业的现状进行了抽查。结果发现,在抽查的6万多家食品加工企业中,79.4%是10人以下的小作坊。面对这些小作坊,执法部门抱怨说,“执法部门很难对这些小作坊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实行完全监控,这也是为什么这么多部门还管不好的重要原因。”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副司长邬建平的一席话,从一个侧面清晰地勾勒出我国当前食品行业的现状。他同时透露,国内64%的食品加工企业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按照法律规定产品不经过检验不得出厂,但是82.5%的企业根本不检验,或没有检验能力。而这些作坊式的企业也正是引发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罪魁祸首。  

    国家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透露说:目前掌握的数据,仅为全国范围食物安全事故的“冰山一角”。

    更有甚者,一些日常食品比如酱油、醋等,很多都是产自一些“三无”小厂,质量堪忧。而此次“苏丹红风波”,从制造源头来看,也多是这类企业“造的孽”。据分析说,一些食品“不干不净”,指的是产品卫生指标超标,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等超出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曾有报道,最严重的竟超标8000倍”。

    从以上情况介绍看,我国问题食品产生的源头大多来自“三无”企业和小作坊式企业的违法和不规范经营。而一些企业散、乱、差和无诚信生产状况给监管部门的监管带来一定难度。

    同时,我国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的缺失及监管、检验检疫队伍的先天弱化也是造成问题食品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

    据资料,仅从经济较发达的上海农产品检验人员队伍的组成结构看,仅10%拥有大专以上学历,70%以上均为初中学历。这样一支检验队伍很难担当农产品检验的重担(农产品为食品之源)。更何况经济欠发达地区检验队伍的构成呢?更何况并不是所有地区、所有企业都建立了健全的检验检疫组织,更何况漏检、不检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暴露出我国检验检疫队伍的缺位和力量的薄弱。面对这样一支企业队伍和检验检疫队伍的构成,政府部门应采取相应对策,如加快我国食品企业向集约化发展的步伐,集中建立群众信得过的现代化大型企业,创出更多的为广大群众认可的、安全标准食品品牌、名牌,以领军我国的食品市场。同时,增大对食品监管队伍、检验检疫队伍的整和、培训的投入,采取有力倾斜政策,尽快建立一支过硬的,具有强大威慑力和先进设施的高素质食品监管、检验检疫队伍。

    二、加强政府部门监管力度,是实现企业诚信的前提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政府部门的监管显得软弱无力,效果并不明显。因此,民间有“八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的戏称。“食品安全监管的最大问题是政府行政部门齐抓不管。”北京市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安全监察处处长冀伟说。他所在的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成员部门有15个,包括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各个与食品安全有直接和间接关系的委办局。而每一项工作,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管理的现象。“这是对行政资源的浪费。”——他说。

    资源浪费的另一面就是监管效率低下甚至失效。据介绍,猪肉从猪的生长到猪肉的销售可分8个环节。肉类生产的第一个环节,生产兽药的企业由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负责;第二个环节使用农药的养殖业由农业部负责;第三、四个环节即兽药载体的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由农业部负责;第五、六个环节肉畜收购和屠宰企业,除个体和私营业者外,均由商业部门负责;第七、八个环节销售及卫生监督,由商业部门、质检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负责。

    “比较好管的,或者有一定好处的,有一定权力的,大家抢着管。”许多企业这样描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众多、职能交叉的现象。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作协会秘书长齐庆中说,过去是出了问题各个行政执法部门都往后躲,现在出了问题争先恐后地管,他们怕被批评为行政不作为。而这种出了问题“你也查、我也查”的一窝蜂监管模式,也把企业搞得焦头烂额。

    “八顶大盖帽抓不住一个杀猪的,十个部委管不住一个造假的。”对于社会上流传的这种说法,邬建平认为,执法部门很难对那些小作坊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实行完全监控,这也是为什么这么多部门还管不好的重要原因。

    针对目前我国食品企业“小、散、乱”的现状和食品领域出现的诸多问题,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认真总结一年来企业诚信试点工作的经验及教训,加大力度,加快进程,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整合各部门职能,真正建立起一支符合我国实情的食品监管队伍,管出力度、管出效果。坚决杜绝只查不管,管而无效的现象。

    只有政府部门监管的力度加大了,职能屡顺了,监管才会有真正的效果,才能使企业干有所忌,进有所宗,打造出诚信信誉和诚信品牌,我国的食品行业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观。

    三、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是建立企业诚信的保证

    早在一年前,就有专家指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挥“抓手”作用,监管工作避免政出多门,就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据了解,在食品及食品原料、包装材料和容器、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方面,卫生部大大小小制定了90多个配套规章,而质检部门和农业部门也有各自的法规体系。工商部门除《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外,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有关专家认为,按已有的法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空白,职能交叉情况也较多,这些都需要《食品安全法》协调解决。而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是1995年颁布的,它的相关标准显然已经落后,已不适应我国的现实需要,从而导致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有专家认为,没有《食品安全法》及配套法律的界定,就很难适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条款。

    据消费者协会武高汉介绍,目前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在法律上仍然存在很多解决障碍。在质量鉴定、举证、确定管辖等方面缺乏足够的信息和知识,诉讼成本高昂,经常陷于“两难”境地,维护自身权益“有心无力”,助长了一些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一些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若不及时惩治,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近期苏丹红事件发生后,也有消费者要求经营含有苏丹红产品的企业进行赔偿,但因前文提到的原因,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很小。这些企业虽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却不用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这一层可看出我国目前有关食品法律的缺失。

    这正如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保护局局长腾佳材强调的:“有必要从立法角度强化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的具体内容。”他透露,现在国家有关部门正在修订《食品卫生法》,也正在制定《农产品食品安全法》,下一步将考虑制定《食品安全法》。

    腾佳材建议,即将修订和制定的法律,应在以下4方面进一步明确企业如何承担责任:第一,要明确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出了事故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二,明确企业建立不合格食品的强制召回制度,一旦食品发生问题,要强制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第三,建立有别于其他商品的赔偿机制。这种赔偿,不仅包括有毒有害食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有形损失,还必须包括有毒食品的潜在危害。第四,应该加大企业承担行政责任的力度,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刑事处罚和制裁。“目前对违法企业的罚款数额不大,他们以后还可以通过制假售假赚回来,刑事制裁也不过判三五年,惩罚力度还远远不够,必须在法律上强化企业的责任感,让企业真正感觉到望法生畏。”滕佳材说。

    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以罚代惩”的弊端,彻底根除问题食品孳生的土壤,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是改变食品现状的基本保证。对于社会上出现的问题食品,对制造企业不但从经济上要从严罚处,同时要从严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为食品安全营造一个严格的法律环境。

    而我国现行的法律缺失恰恰表现在对违法企业惩治力度的过宽上。刑事量刑标准过低,有些企业屡罚屡犯,视法律为儿戏。即使司法部门量刑制裁了,3年2年,轻微的罚处不足以给不法企业造成威慑。法律没有起到罚恶扬善,给社会及广大人民提供安全食品的保证作用。有关专家认为,从现有形势看,我国目前有必要强化企业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的具体内容,既要使企业一目了然,也要有利于执法部门监督,我国的食品安全应从法律角度建立起这种机制。

    法有所畏,才有所宗。正是这种法律机制的建立,才能使食品生产企业知法、畏法、遵法、守法。建立起名副其实的法制社会,并打造出食品企业赖以生存的诚信机制。

    四、统一标准是建立企业诚信机制的前提条件 

    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推进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和认证认可监管工作,是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的保证。也是我国食品企业进行安全食品生产及有关部门进行食品检验的依据。并为我国建立企业诚信机制提供前提。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4级构成,现已制定和发布了包括各类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污染物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食品卫生操作规范在内的食品卫生及其检验方法、食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食品贮运、食品标签等方面的国家标准1000余项,行业标准1000余项。但由于制标工作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问题,标准之间的矛盾问题尤其突出。
 
    例如,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却不一定符合卫生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在以前公布的国内合格粉丝30多个品种,而卫生部公布的却只有7个品种,政出多门,标准不一,致使执行机构无所适从。
 
    面对此种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官员表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有交叉、重复,也有空白,有的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并且检验方法不同、含量限度不同,使得某些标准难以执行。“我们将从个案入手,与国家标准委等有关部门共同解决标准统一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同时,我国食品的国内标准普遍存在低于国际标准的状况,这严重影响了我国人民对国内食品要求的信誉度,及食品的对外出口。尽快统一和提高标准,并和国际标准接轨是当务之急。

    最近,立顿红茶涉嫌“氟化物超标”事件引人注目。农业部有关专家出面替立顿红茶“正名”,结果受到质疑。某种程度上说,这一事件彰显国内行业标准门槛过低,从而引发国人对食品安全评价标准的高度关注。有关专家坦言,我国早已加入WTO,国内一些食品标准明显老化,必须尽快与发达国家接轨,否则将处境尴尬。受各方面的影响,去年年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九部门终于出台食品国家标准的修订计划,开始对现有食品行业的国家标准体系进行调整,将使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由23%提高到55%。这一决定一方面显示,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国内标准提高的重视,另一方面说明,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

    五、以诚为本,道德约束是建立诚信机制的人格力量

    在建立诚信机制的过程中,法制建设和道德约束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初期,需要有强大和完备的法制力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也需要道德力量进行补充,来共同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和法律相比较,法律所强调的是社会的外在约束力,而道德所强调的是人格的内在自我约束力,它更注重人的精神束缚。在食品安全覆盖领域,道德要比法律宽泛得多。因此,加强道德评价和道德教育对食品企业建立诚信机制是十分重要的。

    有关专家认为,大量的事实说明,行为人的恶意违法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恶意违法,涉及法律问题,但说到底还是行为人的道德缺失。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加强道德建设,对广大人民尤其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人格教育,以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

    当前,急功近利,一切向钱看,是产生违法行为的温床。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注水肉、病害肉屡禁不止;毒火腿、毒奶粉充斥市场。这些违法经营者采取游击战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查了再建。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的公司平均寿命只有7至8年,小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9年。这些短命企业不能长久立足于市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经营者缺乏社会责任,尤其是一些食品企业主,他们只注重牟取暴利,根本没有把人民的身体健康放在心上,更不用说专心致志地打造安全食品品牌,以取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了。可以这样说,企业非法牟取超标利润有多大,它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就有多大。它们成正比例关系。

    当然,道德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立竿见影。它是一个长期过程,更是艰巨工程,是“软功夫”。我们不能因为其效果迟缓而不为。它的潜力和作用是巨大的,能产生深远的精神能量。

    政府应在食品行业大力开展道德教育,进行思想引导,进一步提高肉类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标准,把对食品行业的道德评判同样纳入到食品安全诚信范围中去。

    同时,确立和加强舆论监督和评价工作,为建立诚信机制制造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道德环境,是营造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对于遵守诚信的企业要大力表彰,对于道德缺失、不遵守诚信的企业坚决曝光,以确立社会道德取向。这对企业主的道德自我评价和自我约束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有专家建议,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道德实践活动,把诚信守信的道德,规范为人们的内心信念和行为活动,营造一个“守信获利,失信损益”社会信用环境,是建立诚信社会的基本要件。